• 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(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)——贷款贴息、应收账款融资奖励项目入库申报的通知

    各相关企业:

    根据《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(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)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》(粤工信融资函〔2023〕12号)要求 ,我局现开展2024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(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)——贷款贴息、应收账款融资奖励项目入库工作 ,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  一、贷款贴息项目

    (一)奖补对象

    有效期内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(不含国家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)。

    奖补对象不含2021-2023年已获得专精特新企业贷款贴息的企业。

    (二)扶持范围及额度

    企业获得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并在2022年6月1日至 2023年4月30日期间实际发生的利息总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给予补助(时间、额度核定以利息单实际发生额为准),补助金额按照单个企业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利息的 50%,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
    (三)项目入库评审标准

    1.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。

    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、元器件、关键软件 、先进基础工艺、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;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;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 、关键核心技术 、网络安全、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。

    2.专业化指标。

    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%。

    3.精细化指标。

    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%。

    4.创新能力指标  。

    上年度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重4%以上。

    (四)申报材料

    1.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(附件1) ;

    2.项目真实性承诺函(附件2) ;

    3.信用承诺书(附件3);

    4.二级项目绩效目标表(附件4);

    5.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;

    6.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;

    7.所属期内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申报主表;

    8.贷款合同复印件;

    9.银行放款进账凭证;

    10.银行利息单复印件(字迹需清晰且无涂改,否则视为无效);

    11.利息支付明细表(附件5) ;

    12.2022年度审计报告(如审计报告没有显示研发费用,需提供2022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) 。

   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,其中8-11项请以每一份贷款合同为单位,按贷款合同、银行放款进账单、银行利息单、还款单(如提前还款)进行逐笔排序装订,并与利息支付明细表金额对应 。

    二、应收账款融资奖励

    (一)奖励条件和标准

    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帮助中小企业供货商进行应收账款融资,对在广东省境内(不含深圳)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供应链核心企业,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 月30日期间,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,帮助广东省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,按年化金额不超过1%对核心企业给予奖励。

    (二)申报材料

    以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提供的数据为准,无需企业开展申报工作。

    三、相关要求

    (一)申报截止时间:2023年5月19日18:00,逾期不予受理 。

    (二)材料报送要求:申报材料需制作封面 、目录和页码,纸质申报资料统一用 A4纸双面印制胶装成册,纸质版一式两份,电子版(需与纸质版一致,扫描成一份PDF格式)同时发送至邮箱gxjmyk@zhuhai.gov.cn ,纸质材料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发展科(香洲区兴华路111号中侨兴商业大厦2号楼417室 ,联系人及电话:袁沅,2251062;林睿思,2114451)。

    (三)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,因信用问题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不予入库。

    (四)项目申报单位要切实掌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,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,自觉接受财政 、审计、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。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企业融资成本,不得将奖励资金用于国家 、省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不得支出范围。

    特此通知。

    附件 :1.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

    2.项目真实性承诺函

    3.信用承诺书

    4.二级项目绩效目标表

    5.利息支付明细表

    6.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(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)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

     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

      2023年5月5日

     

    附件 :

    1.

    2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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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高新企业认定补贴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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